南苏丹有投资价值吗?
根据南苏丹投资促进法规定,主要鼓励的行业有:(1)农业与农业经济; (2)基础设施工程; (3)社会福利设施; (4)采矿、采石、能源电力、石油天然气工业;(5)自然资源的勘探利用和研究;(6)林业; (7)中型和大型制造业; (8)交通通讯、印刷和电子媒体、信息工程;(9)商业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和设立金融机构;(10)医药、化工药品和外科用品相关产业;(11)旅游、酒店业等。
根据南苏丹《投资促进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现金、技术、机械设备等方式成立子公司、分公司和个体企业等。南苏丹相关法规要求外资在南苏丹注册成立的法人企业,必须有本地合伙人,本地股份不少于31%(农业企业要求25%)。目前,南苏丹对外资并购无相关法规。
中国对南苏丹的投资,是中非合作框架下的一环,体现了中国在非洲大陆上秉持的“真实亲诚”理念和“正确义利观”。自南苏丹2011年独立以来,中国就成为了其重要的经济合作伙伴,特别是在石油、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和教育等领域。
石油行业南苏丹是非洲新兴的石油生产国,而中国是世界上Zui大的能源消费国之一。中国在南苏丹的石油投资主要通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CNPC)进行,CNPC是南苏丹Zui大的外国投资者,参与了多个油田的开发。中国不仅在石油勘探和生产上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还帮助建设了石油管道和相关基础设施,为南苏丹的石油出口提供了重要通道。
基础设施建设中国在南苏丹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包括道路、桥梁、学校和医院等项目的建设。这些项目不仅促进了南苏丹的经济发展,也改善了当地民众的生活条件。例如,中国援助的朱巴国际机场扩建项目,提升了南苏丹的航空运输能力,增强了其国际连接性。
农业和教育在农业领域,中国通过提供农业技术和设备,帮助南苏丹提高粮食自给能力,减少对粮食进口的依赖。同时,中国还支持南苏丹的教育事业,包括建设学校、提供教育物资和奖学金,为南苏丹的未来培养人才。
和平与安全除了经济合作,中国还积极参与南苏丹的和平进程,支持南苏丹政府与反对派的和平谈判,为南苏丹的和平稳定贡献力量。中国是联合国南苏丹特派团(UNMISS)的主要出兵国之一,中国维和 部 队在南苏丹执行维和任务,保护平民,为南苏丹的和平重建提供安全保障。
中国对南苏丹的投资和援助,不仅促进了南苏丹的经济发展,改善了民生,也为南苏丹的和平稳定和长远发展作出了贡献,体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担当和对非洲发展的真诚支持。
ODI(OverseasDirect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目的投资行为。
跟37号文登记大的区别在于它是针对国内企业/法人境外投资规范管理的一项政策,不针对自然人/个人。企业需要把申请备案的材料准备好,然后到商务部、发改委和外汇管理局进行登记办理,办理通过之后会拿到商务部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以及外管局的《业务登记凭证》,这样子企业就可合法合规到境外进行投资了。
以下情况企业不予备案:
1、空壳公司不备案(核准)
穿透性管理意味着对于终目的地企业设立的路径上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予理会。具体而言,就是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2、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不备案(核准)
同时,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如需再投资,则需要完成再投资报告手续。
ODI申报方式
1、独立申报
如单个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一个境外公司,则其需向注册地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ODI审批的申请。
2、共同申报
两个以上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拟共同投资同一个境外公司,则应当由持股比例或投资金额较大的投资者在征得其他投资者的书面同意后作为主申报人,在取得其他境内机构投资者的申请资料后,共同向主申报人注册地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ODI审批的申请。
3、联合申报
如两个以上境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在境内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联合ODI申报主体”),以该等联合ODI申报主体向主管部门递交ODI审批。
ODI申请材料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合同、协议)
4、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5、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
7、并购类对外投资需要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8、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9、投资主体自有资产证明
10、股东、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综上,申报37号登记的目的是境外投融资,在海外融资出资形式是,以个人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者权益。在实操层面上,一般情况下,要先有境内公司的股权才可以做37号文的登记。 另外,37号文登记的终落脚点是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即终一定是返程投资。制定37号文,目的是鼓励国人到海外去融资,融资之后回来支援国家建设。事实上,很多人存在误解,以为是自然人直接在境外设立一个海外公司就可以申请37号文登记,这显然是一种错误的解读。“自然人对外直接投资”,目前还未放开。如果自然人只是单纯的设立了海外公司,资金想合规回流的可能性很小。建议有资金回流需求的客户,可以考虑国内公司对外投资,做ODI备案。
以上就是针对很容易搞混淆的两个备案的基本情况介绍。企业对外投资,无论是设立子公司还是境外并购,都需要进行ODI备案;我国并未放开我国境内自然人的对外投资,但我国是欢迎我国居民在境外通过架构融资以后再返程投资到我国境内的,针对这种情况,为了解决返程投资资金回流的合规性,就需要做37号文;企业对外投资,无论是设立子公司还是境外并购,都需要进行ODI备案。总的来说,37号文登记和ODI备案都是为了规范和监管国内企业的跨境投资行为,促进合规经营和防范风险。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登记和备案渠道,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总结:境外投资备案是进行境外投资的重要手续,它不仅能够让投资者合法合规,在投资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信誉度,而且能够提高项目管理效率,降低投资风险。腾博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将全程协助您完成境外投资备案手续,为您的投资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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